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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生猪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三、甘肃省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
  四、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江西、新疆、广东、贵州省(区),要抓紧研究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5-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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